第246章 盐业的滥觞和边镇的军费-《泰昌大明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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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book chapter list       尽管京师税出近乎一百二十五万两,但由户部直接拨给某个衙门的银子,却不一定是那个衙门的全部收入。

      还是拿锦衣卫举例。锦衣卫在万历四十八年,提报了十一万五千两银子,六万石粮食,以及一万匹布作为兵饷。但在发给锦衣卫的货币以及实物中,只有在京的五大千户所,走的是户部账。综算下来以银两计,大概只有六万八千两银子。

      而京师之外的百户所,则是从临近的其他卫所,或是州县支取钱粮以供使用的。至于那些在锦衣卫册子上的军官们,便与其他的武官一样,通算在官员俸禄一项,而不在锦衣卫兵饷一项。

      司礼监在对户部报上来的数字进行核算的时候,同时引用了西厂稽查局早期查账的成果。以单个衙门的总收入账,与户部及其他衙门报上来的零散支出账,进行了比对。最后得出的结果是,账面上存在大量无法完全对应的收支。但是,收支之间的偏离程度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  上报皇帝之后,皇帝也认可了这样的差额。所以司礼监也就没有在这些“细小”的问题上对户部发起诘问。

      “扣除京师税出的一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五十二两。剩下的三百七十五万六百四十八两,将全部投用于北方军镇。至于具体如何分配,惯例由兵部自行安排。”李汝华总结道:“以上,就是去年田赋正税以及太仓收支的部分了。”

      小四百万两是完全不够九边军镇使用的,更何况还有辽东那个三百二十万两起跳的吞金兽。但就像太仓收入只是国家税收中的一部分那样。由太仓供给边镇的军饷,也只是边镇收入的一部分。

      实际上,边镇收入的构成非常复杂。除了太仓银,还有北京解运的粮食,北方省份解运的粮饷,边镇自己的屯垦收成。

      以及,基于盐的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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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 基于盐的收入实际上包括两部分,一是通过开中法召商支边,二则盐课折银。

      所谓开中法,简单来讲就是解粮支边换取食盐。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复杂得不得了。先是户部授权边镇军官,允许他们接收商人的粮草,然后开出仓钞,仓钞一式两份,一份交给商人,另一份发给由户部管理的盐运司。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,也不能直接兑换成食盐。商人必须将之出示给盐运司核验,以换取盐引才有可能拿到食盐。

      而之所以说是可能,是因为仓钞或者盐引常常被超发。而在盐课折银之后,盐产量的下降进一步恶化了这种显现。反正朝廷只要求盐户交银子,至于银子是不是来自产出的盐,朝廷是不管的。

      尽管户部在理论上统管盐业,但实际上,大明朝从来没有一个主管盐业专卖的衙门或者官员,户部尚书只在名义上统管各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。

      朝廷在各地的盐业管理机构,包括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山东、福建、河东等六个都转运盐使司,和灵州、广东、四川、云南等八个盐课提举司,其中广东两个,云南四个。

      每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控制着一个主要的产区,每个盐课提举司则控制着一个略小的区域。这些管理机构通常并不跨越省界进行管理,唯一的例外是两浙都转运盐使司,其管辖范围包括浙江和南直隶一部分地区。

      万历三年,时任户部尚书王国光得到元辅张居正的支持,对盐业的管理进行了大明历史上首次改革。王国光要求各地盐衙门,将其下所有的账目提交给山东清吏司。而在此之前,各地盐务账目还归属本地对应的户部各司。

      不过这种程序上的改变,仅仅影响到账册管理。虽然山东清吏司从那时开始处理所有的文书工作,但山东清吏司郎中并没有成为户部尚书之下的盐务总管。名义上的盐务总管仍旧是户部尚书,而这么一个盐务总管根本管不到地方上的盐业提举衙门。地方上产了多少盐,户部不知道,能产多少盐,户部还是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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